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蔡小煒 - 離婚 – 財產分配

於離婚案件中,如任何一方擁有財,例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儲蓄壽險保單、基金等等, 而雙方不能達成財分配協議,便可要求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根據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條例>,法庭可頒布財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在裁決如何作出財分配時,法庭將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妻子為了照顧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賺錢的機會將是對妻子有利的因素,而在物業資中,那一方支付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負責供樓等將是對付款者有利的因素。

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徹底分清”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徹底分清”是指一次過分配財 / 和支付整筆款額,其好處是雙方無需再記起離婚的傷痛、收取贍養費的一方亦無需擔憂贍養費會被拖欠。雙方能重新開始新生活。當然“徹底分清”是否可行將取決於支付贍養費的一方的財政狀況。


 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庭以往一向是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認為C. v. C [1992] HKLR 183 一案所訂立有關婚姻財分配的「合理需要」原則已不再適用。香港法庭應該依據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cFarlane [2006] 2 WLR 1283 及 Charman v. Charman [2007] 2 FCR 217 所訂立的「公平分配」原則,即除非有其它好的理由,否則離婚雙方可平均分享婚姻資,因而裁決妻子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這個50/50平分身家的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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