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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日星期四

蔡小煒 - 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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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人須負上舉證責任,以可能性的權衡為準則,去證明他們所聲稱的事情是正確的。原告人可採取 (a)傳訊令狀,或 (b)原訴傳票,來展開民事訴訟,但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民事訴訟最為普遍,其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驟如下 :

(1)  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連同申索陳述書),即是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及必須把令狀、送達認收書及表格16或16C
(如適用的話)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被告人(如被告人是法團,則送達法團的註冊地址)。"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

(2) 被告人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被告人有 14 天時限認收令狀的送達。 (如令狀是面交送達的,則由令狀送交被告人當天起計算該14天限期;如令狀是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第7天開始計算)。若被告人沒有這樣做,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被告人敗訴 。
 (3)   被告人必須在令狀的認收送達時限屆滿後的 28 天,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原告人。在上述限期,若被告人沒有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勝訴。"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抗辯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

(4) 原告人可於14天將答覆書及回應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
 (5)  訴訟各方透露文件。

(6)   (6) 訴訟各方可考慮透過調解或私下進行協商以解決爭議 。

(7)案中每一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28天,把一份"設定時  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

(8)原告人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14天,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9) 法庭會就須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並會編定進度指標日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核及/或審訊。

(10)排期審訊,在法庭作出排期審訊的指示後,原告人應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審訊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

(11) 審訊,案中各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證人亦應出席。

民事訴訟律師及費用:


民事訴訟程序頗複雜,各方應考慮聘用律師處理案件。訴訟案件的律師收費通常是按每小時計算。法庭於聆訊或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給訟費(即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就訴訟而言,「訟費」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院收費、律師費、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及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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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蔡小煒 - 離婚 – 財產分配

於離婚案件中,如任何一方擁有財,例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儲蓄壽險保單、基金等等, 而雙方不能達成財分配協議,便可要求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根據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條例>,法庭可頒布財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在裁決如何作出財分配時,法庭將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妻子為了照顧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賺錢的機會將是對妻子有利的因素,而在物業資中,那一方支付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負責供樓等將是對付款者有利的因素。

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徹底分清”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徹底分清”是指一次過分配財 / 和支付整筆款額,其好處是雙方無需再記起離婚的傷痛、收取贍養費的一方亦無需擔憂贍養費會被拖欠。雙方能重新開始新生活。當然“徹底分清”是否可行將取決於支付贍養費的一方的財政狀況。


 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庭以往一向是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認為C. v. C [1992] HKLR 183 一案所訂立有關婚姻財分配的「合理需要」原則已不再適用。香港法庭應該依據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Miller v. Miller and McFarlane v. McFarlane [2006] 2 WLR 1283 及 Charman v. Charman [2007] 2 FCR 217 所訂立的「公平分配」原則,即除非有其它好的理由,否則離婚雙方可平均分享婚姻資,因而裁決妻子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這個50/50平分身家的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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